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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权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25页(371字)

法律赋予金融监管当局在实施金融监管过程中所拥有的行政权力。这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市场准入审批权、监管规章制定权、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等。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力主要包括: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审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金融机构的变更,审批金融机构的分立、合并等;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制定有关金融监管的业务规章制度和办法;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和处罚,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和处罚;监督或参与金融机构的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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