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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25页(427字)

金融监管当局履行监管权力所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尽管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为目标,但监管当局对每个具体的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并不承担直接的责任,也没有义务保证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倒闭,而一旦由于金融机构倒闭危及存款人的利益时,监管当局也并不承担任何直接的支付义务。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最大限度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监管;必要时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出发,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紧急救助;按照法定或公认的程序实施监管,包括按程序履行审批权、按程序实施监督检查权、按程序行使处理处罚权等;保守实施监管过程中所了解的金融机构商业秘密;接受对具体监管措施不服的金融机构的申辩和诉讼,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等。另外,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的金融监管人员,应当依法受到刑事或纪律处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跨国银行监管方面,原则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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