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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26页(413字)

监管当局对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或业务活动出现重大困难的金融机构采取的救助性或惩罚性强制措施。救助性措施主要包括接管促成其兼并或收购;惩罚性措施主要包括吊销执照和进行清算。退出监管的目的在于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由于个别金融机构的问题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当金融机构出现自身无法通过金融市场解决的流动性困难等问题时,监管当局出于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可以通过协调和组织行业支持、提供中央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紧急救助,但没有保证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倒闭的义务。吊销执照是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最简单的办法,但是监管当局一般不会轻易采用。相对于吊销执照和破产清算,兼并和收购都是成本低、震动小的办法。从国际金融监管实践看,当个别金融机构遇到严重危机时,往往是由监管当局出面促成一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并购。只有当所有的努力都无法奏效时,监管当局才会采取吊销执照的强制关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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