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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28页(383字)

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基金的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在中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11月批准并实施)规定,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②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③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④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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