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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资格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28页(375字)

监管部门对申请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法人机构是否符合管理部门的条件进行的审核和认定。在中国,审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根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中国入民银行1998年2月制定并实施),保险经纪人分为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可以是中资、外资或中外合资,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②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③公司员工人数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④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⑤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和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方合资者还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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