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28页(369字)

金融监管部门对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在中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②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③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④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⑤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⑥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