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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审批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29页(469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2月25日发布,1994年4月1日实行)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批条件主要是:申请者必须是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有一定时间以上的代表处;申请者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必须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外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外资保险机构又包括外资保险分公司和合资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审批条件具体分为:外资银行审批条件、外资保险机构审批条件、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审批条件、外资金融分支机构审批条件、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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