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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机构审批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29页(238字)

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9月11日发布,1995年6月5日修订)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3年以上。合资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经营非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合资财务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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