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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审批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29页(374字)

其他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和合资投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2月25日发布,1994年4月1日实行)的规定,申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其实收资本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50%。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者为金融机构;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设立合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合资方均为金融机构;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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