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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限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33页(311字)

根据有关金融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进行的核定。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业务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商业银行超业务范围经营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公司,可吊销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对其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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