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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经纪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37页(363字)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和达到的要求。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另一种是指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具体是:①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②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③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④具有五名以上能够从事涉外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两年内未受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⑥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⑦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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