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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承销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36页(394字)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承销外资股应具备的条件和达到的要求。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指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指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协调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三是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际事务协调人应具备的条件。基本条件是:①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②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③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④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⑤具有十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至少各一名;⑥具有一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一只以上股票的经历;⑦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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