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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证券监管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1页(824字)

德国对证券的管理实行联邦政府制定和颁布证券法规、各州政府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与以交易委员会、证券审批委员会、公职经纪人协会等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证券管理体制。既比较强调行政立法监督管理,又相当注意证券业者自律管理。

德国没有建立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广泛管理的联邦机构。但根据1986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德国的各证券交易所要受国家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由当地州政府依照上述有关法律和法规来实施。州政府对各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州政府有权批准由交易所董事会制定的证券交易条例;任命公职经纪人;批准建立和撤销当地的证券交易所;由州政府任命1名专员,监督交易所对有关法规和条例的实施情况;对银行为客户代理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监督。

德国证券监管机构还有:①证券交易委员会。由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参与者(银行、经纪人、批准上市的企业和投资者)的代表及交易所的总经理组成。其中,银行代表最多。交易委员会拥有全面、广泛的监督管理权力。主要职责是:吸收会员和代表;负责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设置和业务程序;监督管理证券交易中对有关法规的实施和贯彻情况;任命交易所各业务部门的主管人员;维护交易场所秩序;撤销或中止上市交易的证券等。②证券审批委员会。由银行和产业界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审查和批准证券正式上市交易的事项等。③公职经纪人协会。它是具有合法地位的法人团体,设有董事会和经理部。主要职责是:按照证券交易法,对经纪人及其在经纪业务范围和议定证券价格的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发行每日证券价格公报。证券经纪人由政府任命,由联邦政府委任其权限,州政府的经济部长也可以任命经纪人。经纪人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其中40%作为经纪人的个人收入来源。④证券交易管理仲裁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均对证券市场交易实施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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