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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证券自律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2页(743字)

日本政府制定有专门法律、设有专门机构管理证券市场,同时辅以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形成政府与自律管理组织既统一又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自律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自律组织的特点是:①由证券交易的当事者、具有充分经验和知识的人构成;②可对具有流动性的、专业性强的内容进行管理;③可对直接管理难以涉及方面进行管理;④相对减轻管理成本。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对象是交易所的会员和上市公司。遵循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受托契约准则、有价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则进行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则的交易所会员的处罚措施有:处以1亿日元以下的过失罚款;停止限制在交易所市场上的交易;6个月以内的会员权停止;会员除名等。1992年7月,证券交易所提出强化自律管理的新措施:为将公共利益反映在交易所营运中,在理事会中增加公益理事和公益委员;强化委员纪律;强化价格监视和买卖审查机能;完备自律管理规则;明确与公募增资相同的股价形成规则;限制卖空的明确化。

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是在遵循证券业协会章程、公正习惯规则、统一习惯规则、纠纷处理规则的基础上对协会会员和柜台登记公司进行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则的协会会员的处罚措施有:处以1亿日元以下的罚款,停止或限制在柜台市场上买卖交易,6个月以内的资格停止,除名等;对柜台公司则处以停止买卖交易,取消柜台登记的处罚。1992年7月证券业协会提出的强化自律管理的措施包括:为确保公益性,改变证券业协会社团法人地位,而成为证券交易法的公益法人;将有关内部人员交易、行情操纵的规定适用于柜台上市有价证券;编写合法交易的概要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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