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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金融监管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3页(502字)

1983年6月1日,卢森堡货币局接替了银行管制委员会,开始对所有信贷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的金融监管体制。此外,还负责对投资基金和证券机构实施监督。卢森堡货币局除了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外,还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在金融监管方面,货币局还经常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咨询委员会由一些经验丰富和有影响的银行家组成。根据法律规定,卢森堡货币局在信贷机构的审批注册、稽核检查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并且有权对有问题的信贷机构进行干预,问题严重的可以停业清理。在对外国银行的监管方面,由于卢森堡没有专门履行最后借款人职责的中央银行,所以卢森堡当局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外国银行的总行、母公司或中央银行对其在卢森堡的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并实施监管。各信贷机构必须向卢森堡货币局呈报详细的统计资料,卢森堡货币局有权对各信贷机构提供的账目和其他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核实。为了对各信贷机构整体状况和经营政策作出客观评价,如果认为有必要,卢森堡货币局有权向信贷机构索要任何相关资料。在大多数情况下,定期的现场检查大约每年进行一次。各信贷机构必须接受独立的审计公司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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