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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金融监管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4页(505字)

中央银行即荷兰银行是金融监管的法定机构。所有信贷机构均须经过荷兰银行的批准方能开展业务活动。为了确保各信贷机构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并保持充分的资产流动性,荷兰银行通常采用向有关信贷机构发布指令的形式,对其业务活动进行引导或干预。不过,在指令发布之前要与其他部门达成共识。“信贷机构”的法律含义很广,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储蓄银行、证券机构等等。信贷机构监督条例还规定,荷兰银行有权对信贷机构条例中列明的信贷机构之外的有关单位实施监管。目前,荷兰银行已经据此对抵押银行及其他一些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机构实施了监管。常规现场稽核检查是荷兰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与此同时,还要对各信贷机构报送的月报表、季报表和其他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此外,与信贷机构高级管理层的磋商也是荷兰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银行审计师对各银行向金融监管当局报送的各种报表每年至少要审核一次。荷兰银行与外部审计师之间有经常性联系,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例行讨论。荷兰银行承认审计师的审计结论,在评价一个信贷机构的经营状况时,如果有必要,荷兰银行可以要求审计师向其提供一些额外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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