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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证券发行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5页(522字)

英国法律对证券的发行管理较松,任何需要筹措长期资金的单位,不管是英国政府、地方当局或公司企业,均可向证券交易所协会申请利用发行市场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发行业务一般经过证券商和金融机构进行,渠道有:①发行商。它是由商人银行、承兑行、投资银行、投资信托以及众多证券经纪商等组成的证券发行商协会,专门承办发行者委托的“金边证券”和国内外大额债券、股票等证券发行业务,采取公开发行方式,是资本需求者与资本供给者的重要媒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有60%是经过发行商进行的。②承销团体组织。它是邀请若干团体投资者担任大部分新证券的包销工作,组成证券承销团体组织。其中保险公司的包销总额中占一半以上。信托及金融公司等单位属投资性证券的发行团体,具有某种程度的发行信用,在承销证券上,有与投资者利害与共的责任感。③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分散在全国各地,直接连结投资者。在英国投资者早就有向证券经纪商洽谈投资的习惯,形成了证券发行一个渠道,而且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采取私募销售、交易所介绍等方式发行的小额证券,不需要通过发行商行、承销组织的协助,完全由发行公司委托证券经纪商负责完成新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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