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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证券监管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5页(937字)

英国证券管理以证券交易所本身“自律”为主,政府当局管得很少。在历史上,伦敦证券交易所是完全自治的,不要政府干预。证券管理以“自律”为主,即强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在立法上,没有单行法律,多以“君子协定”和道义劝告等方式进行管理。

英国证券自律管理主要有三个机构:①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由在交易所大厅内从事营业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组成,管理伦敦和英国其他六个地方性交易所交易大厅内的业务,实际上负责整个英国证券业的管理。它对成员制订了各项交易规则,主要集中在《证券交易所管制条例和规则》中;制订了关于批准证券上市及发行公司须进行连续宣述的规则;还制订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行动的规则。②英国企业收购和合并问题专门小组。1968年由参加“伦敦城工作小组”的九个专业协会发起组成。“伦敦城工作小组”是一个由英格兰银行总裁提议建立的研究机构,目的是起草企业收购规则,后制定了《伦敦城关于收购和合并的准则》。企业收购和合并问题专门小组负责解释和执行《伦敦城准则》;平时进行咨询和发布消息等活动。③英国证券业理事会。1978年根据英格兰银行的提议而成立的新的“自我管理”机构,是由十个以上专业协会代表组成的私人组织,主席由英格兰银行任命。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则并解释和实行这些规则。如《证券交易商行动准则》、基金经理个人交易指导线、《大规模收购股权的准则》。

英国虽然在传统上主要依靠“自我管理”来约束证券市场,但在初级市场上和内幕人士交易等方面,政府仍加以必要的立法管制。特别是自1929年发生股票危机后,英国逐步加强对证券业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令:1939年制定《防止诈骗(投资)法》。1944年完成《投资业务管理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法案又进行了局部修改,重新颁布。此外,还有《1973年公正交易法》、《1976年限制交易实践法》、《1984年股票交易上市管理法》和《1985年公司法》等作为证券管理和制约证券市场活动的法规。在《1986年金融服务法》于1987年正式实施之前,一直以这些法规管理证券投资业务和证券市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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