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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7页(343字)

1981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7月1日起实施的经济合同法律。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修正,共7章47条。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入、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约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下列合同: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本法内容还包括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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