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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7页(345字)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施行。全文共270条,分为4编29章。第一编为总则,包括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等11章;第二编为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8章;第三编为执行程序,包括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等4章;第四编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包括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协助等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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