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8页(586字)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担保法律。共7章96条。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反担保也适用本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其内容包括保证人、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责任。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内容包括抵押物、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抵押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以及最高额抵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法定方式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是指债权人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