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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问题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83页(241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发布实施的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共8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国家拨款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外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出资,需具有法人资格、连续两年盈利、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不得以银行贷款出资等条件,期货经纪公司之间及其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不得换股,期货经纪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接受公司资本的50%,未经批准不得向个人募集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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