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51页(239字)
不动产融资中的一种抵押形式。即允许以初始抵押贷款为担保,来发行债券以再融资。为保护初始抵押合约持有者的利益,常常要对初始抵押之后的信贷条件作出必要的、具体的限制。在美国,如果初始抵押合约规定信贷期为5年,当公司因债务(包括新近申请中的债券)而获得的收入达到前5年的几倍时,就允许公司发行追加抵押债券,但融资金额最高只能达到公司不动产价值的75%。于是,公司就以初始的第一抵押为担保来发行债券融资,等于开辟出又一条可行的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