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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支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74页(457字)

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将一定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付其用于向农户支付农副产品收购款项的支票。定额支票是中国统一实行的一种银行结算方式,其面额和结算期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结算期一般为十天)。定额支票自银行签发后生效,不记名,不挂失。收购单位和农户在接受定额支票时,应审查签发银行的印章和签发日期等是否齐备,农户可以凭定额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在结算期内可用于交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向当地商业、供销部门一次购买商品,超过结算期的,银行自签发日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定额支票的受款人既可以完全背书的方式,也可以略式背书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收进定额支票后,应在背面加盖公章并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银行对上述部门送交的定额支票不支付现金,收购部门对超过结算期的不支付利息。收购部门对超过结算期和未用完的定额支票应及时交还银行,银行将相同金额的资金转入收购部门账户。定额支票属有价证券,手续简便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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