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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独立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80页(259字)

票据运动各环节的票据行为各自独立承担票据的责任。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汇票上有无能力接受票据约束之人之签名,或有伪造之签名等,其他在汇票上签名人所负之债务,仍然有效。中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这些规定都具有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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