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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80页(248字)

以承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票据行为以行为人的签名作为必要条件。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应对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票据行为分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出票”是创造票据的行为,所以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也称主票据行为。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均属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从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保证行为是汇票、本票所共有的,而承兑人参加承兑行为是汇票所特有的,支票则仅有出票、背书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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