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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行、代开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87页(236字)

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四个关系人之一。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可以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也可以拒绝开证行的请求不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付款或议付,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均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代开行对代开信用证,和对他本身开出的信用证一样,有必须付款的责任,付款之后,也没有追索权。出口商不能直接对委托开证行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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