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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行、转递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88页(184字)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四个关系人之一。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应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通知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转递行收到信用证核对印鉴相符后,原件照转给受益人。转递行的地位虽与通知行相同,但转递的手续费要比通知手续费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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