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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51页(348字)

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有依法自由选择受托人、信托方式和确定受益人的权利。在信托期间,允许委托人保留和享有的权利有:①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提供管理或处理信托财产劳务的权利;②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③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要求受托人补偿信托财产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④要求查阅有关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资料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处理进行报告的权利;⑤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⑥对受托人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⑦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有提出异议的权利;⑧在自益信托中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在他益信托中,解除信托需征得受益人的同意);⑨在信托结束时,信托财产无归属时(如原指定的受益人已不存在或拒绝接受信托财产),有享有信托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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