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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56页(348字)

受托人(法人或个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管理、运用或处分财产或代办其他经济事务的业务。即受托为他人办理经济事务的工作。由于广义的信托包括不转移财产权的代理,故广义信托业务也包括代理业务。早期的信托业务是由个人办理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当前主要由作为企业法人的信托机构办理。信托业务按信托财产的形态,可分为:实物财产信托、货币资金(金钱)信托和无形财产信托。在货币资金信托业务中,根据委托人是否确定资金运用的对象,又分为特约信托业务和普通信托业务,在中国也将前者称为委托业务,后者则被简称为信托业务。确定某项业务活动是否是信托业务,要看其是否存在委托和受托关系,而不能把信托机构办理的业务都称为信托业务,如信托公司办理的租赁业务基本上不属于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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