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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解除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1页(183字)

亦称“确定信托”。在信托设定后,委托人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和变更条款内容的信托。若要提前终止或变更必须与其他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请求法院裁决。设立非解除信托,有两种情况:①在合同中规定有委托人不保留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和变更内容的权利;②合同虽没有做这方面的规定,但事实上委托人已不可能行使解除信托的权力,如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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