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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7页(1027字)

日本在20世纪初出现了办理信托业务的机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1907年以后,日本各地都成立了信托公司,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日本战时工业发展很快,信托公司数量也急剧增加,到1919年竟达到488家。如此众多的信托公司,多数资本较少,而且不少是放高利贷或干其他骗人的勾当,从而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险性。政府为保护民众利益,于1922年同时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并据此对信托业进行整顿。到1923年12月经整顿后被政府批准继续经营的信托公司只保留了5家,以后又批准了一些新公司,至1928年底共达到36家。根据日本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信托公司不得兼营银行业务,实行信托专业化。1943年日本颁布普通银行兼信托业务的法律,准许银行依法兼营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大都被银行合并,成为银行的信托部,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时,只剩7家专业信托公司,其中1家不久又与三井信托公司合并。至此,日本的信托机构只有6家专业信托公司和其他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为了扶持信托业,1948年日本政府接受联合国军驻日总司令部的建议,准许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为了不与日本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相抵触,便采取迂回办法,即各信托公司按银行法先改为银行,再按1943年的“兼营法”兼营信托业务。这种办法使日本的信托业摆脱了危机。经过改组后,日本就不存在信托公司的名义,原来的信托公司都转称为“信托银行”。日本大藏省于1954年分别对信托银行和兼营银行提出了指导性方针,即要求信托银行只限于以信托为主体,银行业务只能在与信托有关的范围内进行;而对兼营银行则要求它们或关闭信托部门或将其分离出去,即“信托分离”和“长短期信用分离”的方针。按照该方针,原6家信托银行中有5家改为以信托为主业;兼营银行中将信托业务移交给信托银行,或将其信托部与其他银行的信托部合并成立信托银行。到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的信托机构只有8家,其中有7家信托银行和1家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尽管日本的信托机构数量不多,但信托业务十分发达,业务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有“金融百货商店”之称。日本的信托业务按信托财产的性质归类,分为金钱信托、非金钱信托、金钱和非金钱相兼的信托及其他信托四大类,其中金钱信托占主要地位,信托资金的运用主要是贷款和有价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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