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加拿大信托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8页(537字)

加拿大是信托业发展较早的国家,其信托制度受英、美两国影响较大。它的第一家信托公司是成立于1868年,并于1882年开办信托业务的“多伦多通用信托公司”(Toronto General Trust Corporation)。在20世纪初全国信托公司有10余家;到1927年增至62家,分支公司约90家;到1978年全国有信托公司88家。在信托立法方面,除中央政府的法律外,还有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加拿大在1835年就制定了人寿保险及信托公司法案,并得到国会通过。加拿大安大略省(Onario)在1872年制定“多伦多信托公司条例”,该省在1895年正式颁布《信托公司法》,这部法律是加拿大早期比较完备的信托法规,规定信托公司的营业执照一年一发,即要每年办理申请和展期手续,换领新的营业执照后才能营业,这种管理办法有利于政府的控制。现在加拿大除个别省外,都有自己的“信托公司法”。中央政府的“信托公司法”在1912年才颁布,远晚于地方政府。加拿大的信托法律比较完备,政府监管也比美国严,因此加拿大的信托业在经营作风上比较稳健,倒闭的很少。根据加拿大的“贷款公司和信托公司法”,信托公司可以兼营银行业务,而银行不能兼营信托业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