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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租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87页(319字)

亦称“回租”、“售后回租”。在企业急需筹措资金用于新的设备投资时,可以先把自己拥有的设备按现值(净值)卖给租赁公司(需要签订销售或购买合同),再作为承租人向租赁公司租回原设备继续使用,并按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直到用租赁费用付清卖出设备的价款之后,再以少量的代价办理产权转移,设备仍归企业所有的一种租赁。回租实际上是一种紧急融资的方式。作为租赁物体的设备就是企业在用设备,未作任何转移,其销售只是形式。承租人既保留了原有设备的使用权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又能使这些设备所占用的资金转化为增加其他设备的投资的资金需要,使企业固定资产流动,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便于企业转移投资,调整产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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