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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业务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98页(306字)

财务公司允许经营业务的规定。根据1992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其业务经营范围是:①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存款、贷款、投资、结算、担保、代理及贴现业务。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兼营集团内信托、融资租赁业务。③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集团公司或集团成员单位办理信托贷款、投资业务。④财务公司发生临时性资金困难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同业拆借,但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扩大信贷规模。⑤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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