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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设立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98页(361字)

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需具备的条件或规定。主要有:①企业集团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的规定条件,行政公司或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公司不得设立财务公司;产品或服务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有比较好的盈利前景;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自有资金的人民币在10亿元以上,对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可视情况适当调整;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当年提留的专用基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②设立财务公司必须具有熟悉金融业务的管理人员。拟任财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中,须有1/3的人曾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职工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的人数超过职工人数的1/3。③拟任财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职。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④财务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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