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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98页(462字)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的业务经营、信用活动、会计财务、统计报表等的监督管理。具体是:①财务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②财务公司的信用活动要接受国家信贷计划和政策的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实行信贷规模控制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③财务公司必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存、贷款利率。④财务公司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及租赁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有有权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⑤财务公司一律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⑥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可参照企业集团有关规定办理,应建立税前提留呆账准备金的制度。⑦财务公司必须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的资料及会计、财务、统计报表。⑧财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变更,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公司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⑨财务公司必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业务规定。⑩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之外的财务公司,可参照这些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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