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22页(935字)

根据美国1933年《联邦储备法案》第十二条(B)而创立的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主体的,世界上率先建立的最完善的政策性的存款安全保险制度。该制度的营运主体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34年,是一个联邦政府的独立的存款保险及金融监管机构。其监督权限是在该公司投保的所有联邦储备体系会员银行和州注册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前者采取强制投保,对后者采用自愿方式,保费按银行存款总额的0.12%计收,1991年1月和7月分别升至0.195%和0.23%。资金来源为投保金融机构支付的保险费和在保险基金9倍范围内向财政部借款,限额为50亿美元。保险标的为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等,但不包括金融债、海外存款及境外金融存款。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种账户每人10万美元。对破产金融机构的补偿方法有直接赔偿、存款转移、购买与承受以及资金援助,等等。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外,还有专用于在紧急情况下出面担保和资助濒临困境金融机构的国民信贷协会保险基金(TheNational Credit Union Share Insurance Fund)和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Federal Savings & Loan Insurance Corporation,FSLIC)。1989年8月,根据《金融机构改革、复苏和实施法案》,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移交新成立的“储贷协会保险基金”(SAIF),其监管职能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从而扩大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范围。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入90年代以后,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1991年11月27日美参众两院通过了《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主要内容是:加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银行监管职能;增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分别从财政部和联邦融资银行获得了300亿美元和400亿美元的贷款;对州银行权利的约束和有关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收购及合并的规定。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主要有二:即扩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监管的权力和范围;扩大保险基金的规模,以弥补过去保险基金的损失,并最终提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