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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建设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25页(25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主要包括煤炭专项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石油专项建设基金、铁道专项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建设基金、机场建设费、冶金矿山开发基金等。凡按国务院规定属于部门使用的仍归各部门安排,但必须用于政策性项目,其规模和安排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需要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政策性项目,其资金的配置须经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后确定,以便统一协调项目的各种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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