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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治沙贴息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30页(464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防冶荒漠化、保护生态环境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贷款对象是全国治沙工程规划区域内,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贷款用于营造速生丰产林、经济林、治沙造田及改造低产田、人工种草及改良草场、种植药材及经济作物、开发利用水面和沙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冶沙贴息贷款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一律各承担年利率3.17%的利息,其余由借款单位承担;林业部直属单位使用此项贷款,中央财政承担年利率6.34%的利息,其余由借款单位承担。在贴息期间,银行利率不论上调或下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确定承担的利率贴息不变。该项贷款依据不同用途进行贴息。营造丰产林贷款贴息期限为5年,经济林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人工种草、改良草场、种植药材等项目贷款贴息为2年。财政贴息期限最长到2000年为止,以后不再贴息。该种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九五”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安排的治沙贴息贷款为2.5亿元。自1998年6月起,该项业务划转到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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