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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信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34页(552字)

中国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的与房地产和住房有关的授信活动的总称。是银行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用住房而开办的业务。这类信贷活动所提供的贷款有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的,有属于流动资金性质的,有属于消费贷款性质的。此类贷款是以先存后贷、存贷挂钩、抵押加保、整借零还为原则,以家庭财产(包括购买的自住房)抵押为条件而发放的贷款。个人住房信贷申请的条件是:具备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按月足额参加存储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具有所在单位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具有所购房款总额的30%以上自筹资金;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自住房,并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或《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所在单位给予担保并同委托贷款银行签定代理扣款协议,按月在贷款申请人工资或其他个人收入中扣收贷款本息;同意用所购买的自住房屋或有价证券做抵押;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在贷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住房基金存款账户。借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全部到期后,在允许的宽限期满之后,借款人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理以抵补债务,若抵押物不能抵补债务时,贷款银行仍有权追索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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