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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38页(338字)

承保本国投资者在外国投资期间因投资国政治原因造成的投资损失。一般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政策性专业融资机构办理。投资保险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投资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投资契约规定将可以汇出的外汇汇出。但对下列损失,不予负责:被保险人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业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契约,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如规定汇出汇款期限,而被保险人没有按规定期限汇出汇款造成的损失;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投资契约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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