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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民金融公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48页(343字)

依据日本《国民金融公库法》,由政府出全部资本于1949年6月设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目的是“对从银行等其他一般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较困难的国民大众提供必要的事业资金”。事业资金仅限于维护生产的小额贷款和升学资金,不包括救济款项。从职能上看,该机构类似西方国家的平民银行。为反映民众意见,在国民金融审议会中设立若干民间政府代表,公库特定的重要决议和其他重要事项都要向大藏大臣呈报。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是政府借款,其中包括向大藏省资金运用部、简易保险年金和一般会计借款。资金运用主要是向中小企业发放普通贷款,还有事业资金贷款和开学资金贷款。后二者要求以养老金和记名国债为担保。贷款利率与长期优惠利率相同;期限在5年以下,限额为250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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