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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48页(323字)

日本依据《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于1958年7月设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目的是对中小企业者的债务保证进行保险的同时,向信用保证协会融通其所需资金,从而便于中小企业者的资金融通。资金来源有:资本金,由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提供;政府投资的保险准备金;年中保险费收入;借用保证协会回收债务时缴纳的款项。资金运用分为两大类别:①保险业务,即对担保中小企业债务的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其担保债务的保险;保证协会代中小企业偿还债务时,可从本公库得到偿还额70%~80%的准备金。②贷款业务,即对信用保证协会融通其业务所需资金。按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资金贷款,前者在两年以内,后者在3个月以内,长期资金贷款占较大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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