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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64页(847字)

美国金融体系中专门负责存款保护以及对投保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联邦监管机构。依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于1933年成立。主要目的是保护小额存款者在银行倒闭时免爱损失,建立防止银行挤兑和保护存款机制。最初,每个账户最高保险金额为2500美元,后来不断上升,现在为10万美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一个3人董事会负责管理,成员由总统任命,各银行的董事或经理没有资格成为3人董事会的成员。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其政府债券投资收入和保费收入,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从财政部取得借款,但最高额以30亿美元为限。公司对于倒闭的银行负有监管责任,其处理倒闭银行的方法包括付清存款、购买与承受和直接协助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客户是强制的(国民银行)或自愿的(州银行),从1987年开始,允许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参加联邦存款保险,但直到1989年,其主要客户都是商业银行。80年代末期,美国数百家储蓄信贷协会倒闭,耗尽了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FSLIC)的资金,酿成所谓“储蓄信贷协会危机”。为了挽救储蓄机构,1989年国会通过《金融机构改革、复苏和实施法案》,重新构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两个分离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基金,即银行保险基金(BIF)和储蓄协会保险基金(SAIF)。前者主要面向商业银行,后者则代替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成为大多数储蓄机构的保险基金。如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成为了任何投保银行或储蓄协会的保护者和破产接管者,监管范围不断扩大,1989年以前,投保银行支付保费占存款总额的0.083%,到1991年7月即上升为0.23%。1991年的《存款保险改革和纳税人保护法案》试图以下列方式再次推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改革:尽力支持该公司的银行保险基金;收集银行法规,许多情况下在疲软银行倒闭之前就依法没收这个银行;限制该公司偿还10万美元以上无保险存款者的能力;以风险为基础制定保费率,并且限制联邦储备体系利用贴现窗口扩大贷款来维持银行营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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