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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储贷业危机及改革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74页(1485字)

在大萧条以前,储贷协会是一种小规模、地方性的互助协会。30年代的金融业危机给美国经济以巨大的冲击,在保证金融机构安全性与竞争性的选择中,政府开始格外注重安全性,随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实施,储贷业的经营范围被局限为吸收短期储蓄存款和提供长期固定利率贷款。这种业务范围的单调性使储贷业本身存在着不稳定性。只有当利率长期较稳定地处于低水平,从而使储贷业的资产收益率高于资金成本时,这种危机才能避免。同时为保证储贷业的安全性,美国国会于1934年通过了《国民住房法案》,决定建立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其主要职能是对储贷协会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并接受储贷机构的保险。20世纪50~70年代中期,由于利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和政府有利于储贷业法令的实施,储贷业基本上能够正常运营。然而至70年代后期,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美联储开始进行货币供应量的管理,这使市场利率水平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导致了储贷业的第一次大规模危机。大批储贷机构失去了清偿力,1981年占储贷业资产92%的储蓄机构宣布亏损,储蓄业损失达88亿美元;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迅猛发展造成了储贷业严重的“脱媒”现象,在1981~1982年间的6个季度里,从储贷机构提取的存款比新的存款多出340亿美元以上。面对储贷业的严重危机,货币管理当局于80年代初做出了自30年代以来最大的金融改革。一是放松对储贷业资产和负债结构的管制,允许提供货币市场账户和超级可转让提款单账户。二是放松对储贷业安全性和稳定性的管制,具体内容为: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采用新的“管理会计原则”来代替以前使用的“一般会计原则”,前者在确定储贷机构收入和资产时较后者宽松得多,使以两种不同方式计算的资产净值相差甚大;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又将资本与资产的比例由5%降至3%。上述规定的实施旨在使储贷业适应市场条件的变化,走出危机,结果是储贷机构又重新获得了失去的存款,1982年的市场利率下降,使储贷业的资产收益明显高于资金成本;新的会计准则的实施使第一次危机被人为降低,但是储贷机构已丧失了的清偿力并没有改变,这一系列改革法案实施的本身就酝酿着第二次更大的危机。放松对储贷机构的业务管制,从而使储贷业面临商业银行的激烈竞争,同时储贷业涉足这些陌生的业务领域往往因经验不足而造成投资损失;降低储贷机构资本/资产的比例要求和储蓄贷款保险加剧了投机行为。因而当80年代中后期市场利率再度攀升时,又酿成了储贷业更大的危机:1983~1989年,每年失去清偿力的储蓄机构在500家以上,总资产超过2300亿美元,所需基金也越来越多,这远超过了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220亿美元的储备。针对此次大危机,美国总统布什签订了《金融机构改革、复苏和实施法案》,目的是要彻底拯救储贷业,避免类似危机的重演。其主要内容:①撤销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创立财政部所属的储蓄协会监督办公室来取代它的监督职能。撤销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其职能划归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立新的信贷支持公司来处理1989年1月后处于破产状态的储蓄机构。②到1999年共动用1660亿美元来处理这次危机。③储贷机构的资本/资产比例必须达到1.5%,到1995年达3%。④储贷机构的存款保险由每100美元20.8美分提高到23美分。上述改革方案的实施,基本保证了这次储贷业危机的解决,然而在调整储贷机构资产与负债结构比例与准则方面却走了回头路,而且资本/资产比例要求太低,从而不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因而并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储贷业的再度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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