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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79页(339字)

日本于1958年7月颁布,旨在规范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业务运行的法律文件。该法规定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目的是对中小企业者的债务保证进行保险,同时向信用保证协会融通其所需资本,以保证中小企业者在经营过程中较为顺畅地融通资金。该法规定公库的资本金由一般会计和特别会计提供。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包括政府投资的保险准备金、年中保险费收入和借用保证协会回收债务时缴纳的款项。该公库的资金运用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保险业务,即对担保中小企业债务的信用协会提供其债务担保,保证协会代中小企业偿还债务时,可从本公库得到偿还额70%~80%的准备金。二是贷款业务,即对信用保证协会融通业务提供所需资金。在这两项业务中以前者为主,种类也极其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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