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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79页(262字)

日本于1952年6月12日颁布实施,旨在规范日本长期信用银行业务运行的法律文件。1981年12月2日进行了最后修正。颁布该法的目的在于谋求长期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确立长期信用银行制度,并鉴于其业务的公共性而给予适当监督的同时,通过银行业务的分工,完善金融制度。该法规定长期信用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有关设备资金或长期周转资金的贷款、票据贴现、债务保证或票据承兑;发行债券;接受存款或定期存款;汇兑交易;受托募集地方债或公司债及其他债券;证券买卖、代理国债等有价证券的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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