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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用金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80页(480字)

日本规范信用金库业务运行的法律文件。1951年6月15日颁布,1981年6月9日最后修正。该法阐述了建立信用金库的目的是:为国民大众谋求金融的便利,为增强其储蓄,通过协同组织建立信用公库制度。鉴于金融业务的公共性,在给予其适当监督的同时,促进信用的维护与存款人的保护。该法规定信用金库为会员制,会员入股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股金。会员经金库同意,可向会员或具有会员资格者转让其份额。信用金库受大藏大臣的监督管理,一些重要业务及其他事项的变动必须经大藏大臣认可。该法规定信用金库可以从事如下业务:接受存款和定期存款;对会员进行票据贴现及贷款;汇兑交易;在不妨碍前三项主要业务的同时可以对地方公共团体、金融机构及其他非会员进行贷款或票据贴现;为会员提供债务保证或票据承兑,有价证券的贷出,国债、地方债及政府保证债的认购或者经办与该认购有关的国债等的募集、金钱债权的取得或转让,代理国民金融公库及大藏大臣指定者的业务,办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公司等的货币收受及其他与货币有关的事务。兑换、保管有价证券、贵金属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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