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日本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80页(291字)

日本于1936年6月颁布,旨在规范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业务运行的法律文件。依据该法设立“商工组合中央金库”,规定该金库是以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与中小企业者团体为对象以疏通资金为目的的特殊法人。该法规定金库的资金来源为发行商工债券(最大发行额可达资本金和资本准备金的20倍)和吸收团体及成员的储蓄存款。资金运用为向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组合发放贷款,贷款期限相对较长,可以超过20年,贷款的最高限额,团体为25亿日元,成员限额为2.5亿日元。贷款利率接近民间金融机构的长期优惠利率。该法于1985年进行了修改,对存贷款对象及业务范围都进行了扩大。

分享到: